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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南水北調水庫隔離網供水安全管理公告
為確保南水北調工程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河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
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南水北調工程設施及其附屬工程設施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損毀、偷盜。
二、未經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任何人員、車輛不得進入設置南水北調工程安全隔離設施的區域。
三、禁止向南水北調工程輸水渠道排放、傾倒危害水質安全的污染物。
四、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地下輸水管道、箱涵上方地面擅自修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種植深根植物、修建魚池等儲水設施﹑堆放超重物品或
行駛超重車輛。
五﹑禁止超過跨渠橋梁承載能力和違法、違規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穿越輸水渠道,堅決防止危害水質的交通事故。
六、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安全隔離設施區域內擅自從事與工程管理無關的活動。嚴禁在安全隔離設施區域內游玩、嬉水、游泳、釣魚﹑洗
滌以及放養牲畜、家離等。
七、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保護范圍內實施影響工程進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堿、打井、采礦、取土、采石、采砂、鉆探﹑建
房、建墳﹑挖塘、挖溝等行為。
八、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九、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十、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使用、操作南水北調工程專用輸電線路設施、專用通信線路﹑閘門等設施。
十一、禁止侵占、損毀南水北調工程交通、通信、水文水質監則等其他設施。
十二、禁止移動、覆蓋、涂改﹑損毀南水北調工程標志物及相關安全警示標志。
十三、禁止擅自從南水北調工程取用水資源。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工程、污染水質等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十五、違反本公告禁止事項的,由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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